在过去的一年,在院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学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化改革,激发活力,提高办学质量,促进内涵发展,各项事业发展迈上新台阶。同时,在学院各项工作中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学院拟在2016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到来之际,评选并表彰为学院改革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先进个人,以及在工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优秀工会干部”、“先进工会小组”和“优秀工会会员”。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清正廉洁。
2.工作能力强、具有敬业精神,在学院教育教学、管理、服务、招生工作等方面成绩突出;富有创新精神,在工作中不断探索新途径、新方法。
1.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高质量地完成学院各项工作任务且成绩显著;
3.近五年来获得过院级综合表彰两次以上,为学院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获得市级以上表彰优先推荐。
1.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识大体、顾大局,能围绕学院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工会工作;
2.热爱工会工作,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教工的心声和要求,维护教工的合法权益;
1.热爱党的教育事业,能胜任本职工作,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熟悉工会知识,热爱工会工作,积极参加工会活动,受到广大会员的好评和赞誉。
在2015年度工会工作中表现积极、成绩突出的小组。
(一)“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全院在职在岗教职工。
(二)“优秀工会干部”:学院工会委员及各工会小组组长。
评选按照自下而上、逐级评选的程序推荐。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推荐人选填写推荐表,工会办汇总并提交组织人事与宣传处审核,分别经院务会、院工会委员会研究通过,在全院公示后确定。
(一)“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由各系、处室民主推荐1人,汇总、审核后,提交院务会研究决定。
(三)“优秀工会会员”由各工会小组推荐,由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
(四)“先进工会小组”由各工会小组推荐,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
(二)“优秀工会干部”按我院工会干部总数20%的比例确定。
(三)“优秀工会会员”按本工会小组会员总数的15%确定(按四舍五入计)。
4月12日至15日:各系、处室,各工会小组开展评选推荐工作,被推荐人选及单位填写推荐表格(含事迹资料)并上报,上报时间截止15日下午15:00。
4月18日至20日:对推荐材料进行汇总、审核,研究确定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