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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轻工职业学院教职工社团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11月12日 10:0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教职工群众活动的开展,丰富和活跃教职工业余生活,引导、规范教职工社团组织,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校园,特制定《山东轻工职业学院教职工社团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山东轻工职业学院教职工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在学校工会管理和指导下,以服务教职工为宗旨,以丰富活跃教职工文化生活和提高教职工综合素质为目的,由具有共同爱好的教职工以自愿参加、自愿组织、自我管理为原则成立的非盈利性群众组织。

第三条社团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规范开展具有群众性、趣味性、技能性等形式多样的有利于教职工心身健康和职业素质提高的健康、文明、安全的文化活动。

第四条学校工会是社团登记审批和监督管理部门,社团接受学校工会的指导、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与撤销

第五条社团的成立与撤销,均须报学校工会审核、批准和备案。

第六条社团成立的基本条件:

(一)有8名以上教职工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备管理社团的基本素质。

(二)须挂靠学校工会或分工会组织。

(三)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四)具备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

第七条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工会将予以注销。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触犯校纪校规,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二)背离社团活动宗旨,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影响和损毁学校声誉。

(三)一年内未开展任何活动。

(四)社团本身提出要求注销。

(五)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社团管理

第八条社团负责人任职条件:

(一)热心社团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与活动能力。

(三)积极开展健康、文明、安全的文化活动。

(四)积极发展新会员,吸收更多的教职工参加社团活动。

(五)建立健全本社团组织机构、管理制度。

第九条 社团应有各自的章程和年度活动计划。社团要服从学校党委的领导、学校工会的管理和指导;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式,依据各自章程和年度计划开展活动;以业余时间、经常化组织成员校内活动为主;可适当参加校外活动,以加强交流,提高水平。

第十条社团有义务承担学校工会组织的全校性教职工活动和对外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社团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按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学校工会结合社团年度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评优表彰。

(一)每年年底,各社团进行年度检查。提交以下材料:本年度工作总结、活动台帐、新老成员名单、下年度活动计划。

(二)校工会结合社团年度开展活动情况,从活动开展的普及性、经常性、规范性等方面进行评优表彰,原则上表彰比例不超过30%

第十二条鼓励各社团参加由高校、区级、市级、全国组织的各项比赛。参加比赛的社团需提前向校工会提交比赛通知及经费预算方案。经校工会同意组队参加的各类比赛,对参赛所需报名费、后勤等方面费用给予支持,并对参赛成绩较好的团体及个人进行表彰。

第四章  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十三条社团必须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活动经费,鼓励社团以多种渠道寻求社会赞助和捐赠,依据学校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使用,并接受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学校工会每年初将根据社团年度活动内容、人数及效果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学校财务规定和社团管理相关制度。

第十五条对于学校工会委托社团承办的校内活动,以及社团代表学校工会参加的校外活动,学校工会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专项活动经费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教工社团管理暂行办法》鲁丝院工字20116号同时废止。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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